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如何形成
党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由于“自由”和“平等”在过去的党的重要报告和决议文件中没有提出过,因而引发不同声音。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之处就是提出新的社会价值—自由、平等、民主等,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当然这些价值还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对它的态度是 “倡导”,所以应该把它看作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另一种观点不明白为何要把我们过去斥之为资产阶级虚伪价值观的“自由”、“平等”等概念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认为其是虚幻的,没有现实基础,与今天的市场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甚至是矛盾的。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都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现实基础,要由将来的实践来检验;或者是与现实经济基础相矛盾的虚幻构造,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回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上价值取向的发展,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是有宪法和党的文件基础的。早在1949年建国初期作为临时宪法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中,“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就有“民主”和“富强”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和公民层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政治、经济各方面 “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条款中,就有“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取向;在“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中,也有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1954年的我国宪法在民族关系中增加了“友爱互助”的表述。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二大上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把党的工作中心转到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一起抓。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中央注意到“市场经济活动存在的弱点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2004年宪法和2005年十五大报告中,国家层面的奋斗目标也表述为 “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六大后,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这一社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建立和谐社会和文化强国的兴国之魂。为了更好地“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凝聚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经过十八大进一步概括提炼,形成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国家层面上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上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上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由此可见,这24个字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内容的首次表述,也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党全社会形成的历史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