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校内房屋出租管理的通告

2020-02-12 09:51:52作者: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向校园扩散,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内住房出租出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出租人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住房出租人及租房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关表格请自行在国资基建处主页“资料下载”栏下载),并于2020年2月13日前报房屋所在校区国资管理部门。联系电话:雅安校区13308161313(刘老师);成都校区13688366500(黄老师);都江堰校区13980962568(程老师)。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出租房的防疫防控工作负全部管理责任。出租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时将辖区和学校的相关防控要求告知承租人。

三、对已将住房出租给校外人员(含本校学生)居住的,出租人必须主动联系尚未来校的租房人员,要求其暂缓回校;对租房人已经回到校内居住的,出租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雅安校区0835—2882000;成都校区028—86291001;都江堰校区028—87133509。

四、出租人必须监督2020年1月30日及之后返回出租房的租房人员居家隔离观察,时间自到达之日算起14天。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出租人必须告知租房人不得擅自离开隔离观察场所,不得接待来客来访。

五、租房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的各项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学校报请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强制驱逐出校,并责令出租人立即收回出租房,等候学校处理。

六、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隐瞒不报、拒不配合,不落实疫情管控措施的出租人,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中层单位须将本通告传达到本单位所有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特此通告。

四川农业大学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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