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坚持创新引领 加强产教融合 推动质量提升

2024-11-27 15:16:22作者:研究生院 审稿:康厚扬 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数:

  

近日,学校出台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遵循“扩规模、提质量、强实践、建品牌”准则,深入推进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合作,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前置到企业和基层,构建具有“川农大”特色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新模式。

完善双导师制,明确导师职责权利

办法明确了校内外导师的遴选条件和责权利。校内导师需具备较强的行业经验和实践能力,有在相应行(产)业锻炼实践或主持行(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每年应有不少于30天的行(产)业一线调研实践。校外导师应确保提供必需的联合培养经费和实践基地,协助指导学位论文,享有署名权,校内外导师共同保障研究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建立起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的导师队伍管理机制,促进导师不断提高指导水平。

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指标分配机制

办法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目标,按照“基本指标+调节指标+专项指标”进行招生分配,基本指标满足导师基本需求,全覆盖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导师,调节指标按照“经费主导、特殊要求”原则,根据培养单位三年平均到账横向经费分配调节,专项指标通过构建“项目+基地”模式进行专项分配,如设立企业班、科技小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分院等项目,校内导师年度招收研究生实行限额制。

强化实践锻炼,优化培养管理模式

办法遵循“宽基础、重实践、强技能、优素质”原则,分类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环节考核标准和毕业要求,构建“基础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实践能力课+创新创业课”课程体系,突出实践和案例教学。特别强调专业实践须进入校内、外实践基地完成,采用集中连续实践方式,其中硕士生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博士生不少于1年,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创新成果认定,健全学位授予标准

各培养单位成立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标准重点考察学位获得者通过教育尤其是实践过程所获得的技能,加强对实践成果的考察。办法明确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取得实践成果是毕业和申请学位的前提条件,打破学位论文是申请学位唯一条件的固有模式。鼓励培养单位分类探索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工程设计)、方案设计等形式论文并制定相应标准。

加强条件建设,打造高端培养平台

在质量工程方面,将依托《专业建设支持计划》《社会服务支持计划》等建设国家级、省级一流课程10-20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与获奖教材10-20部,对案例教材出版、优秀案例等给予滚动支持。在实践基地方面,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积极推进与地方政府、企业、行业部门合作,共建“校企研发中心”、“校地研究院”、“科技小院”等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30-50个。

严格过程把控,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构建“校-院(所、室)-研究生院-导师”四级质量保障体系,明确质量标准、建强质量队伍、强化过程管理、严格质量监控、多维反馈改进,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成效纳入培养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与研究生培养费划拨、招生指标和导师资格挂钩,全方位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达成度、培养各环节运行有效度、研究生职业成长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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