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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新时代治理现代化的新篇章

2021-06-01 11:26:54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石佳友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迎来颁布一周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系着每一个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节点上,我们特邀学者和法官就民法典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民法典,中国自此走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编纂历程被公认为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立法实践;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充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为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在隆重纪念民法典通过一周年之际,有必要总结和梳理民法典对于开启新时代治理现代化新篇章的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之与国家:“民事宪法”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从法律史的发展来看,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而民法典的成功颁行是政治国家具备现代性的重要表征。究其原因,法典化的本质是法律渊源的理性化操作,以法律适用的统一为目标,终结法律渊源的混乱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所造成的破坏;法典化通过对立法性、行政性及司法性渊源、民间习惯、行业惯例、软法规范等性质各异的法律渊源进行体系化整合,实现国家对影响社会主体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范的产生进程进行控制,这是现代国家理性的重要标志。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法典化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与表现,法典的颁行使得以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调整个人的生活世界及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法律最终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组织。正因为如此,拿破仑关于民法典的名言在法律史上时常为人所津津乐道:“我真正的荣誉,并不在于毕生打赢了40场战役:滑铁卢一役将所有这些胜利都一笔勾销。然而,真正无法抹杀并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作为世界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在诞生后的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充分证明了其在重铸法国社会的进程中所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法国民法典由此被公认为是法国的“民事宪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因为它被公认为增进了国家的凝聚力,使得整个国家团结在自由、平等、责任和世俗性等基本价值周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法国现代社会诞生的“出生证”。

另外,法律的发展史还揭示出民法典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法律文本,对于推进法典化议程的政治家而言,民法典是一个国家进行社会和政治重构的决定性文本。就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进程而言,民法典的编纂深刻地植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这一深刻的历史背景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我国成功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由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突出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贫富差距加剧,这些都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就此而言,民法典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的尊严、满足民众的精神需求等方面,可以发挥重大的功效。民法典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首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为民事主体规定了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构建了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保护是法治原则基本内涵;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的组成部分,财产权制度历来构成民法典的内核之一。民法典全面规定了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知识产权及数据、虚拟财产等各类无形财产权。民法典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此外,民法典弘扬平等保护精神,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对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典通过全面规定完整的私权体系,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还直接为公权力设定了义务。例如,民法典部分条文中“受法律保护”的措辞为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例如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身份权的保护);部分条文规定了国家在未来的立法保护义务(如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自动续期);另有部分条文为国家机关或特定的公职人员设定了义务(如第二百四十三条的征收补偿义务,第一千零五条为特定人员设定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救助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义务)。这些重要规定对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典之与社会:“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囊括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组织社会有机体的重大职能。民法典奠定了现代社会所赖以立足的基本“支柱”——所有权、家庭以及契约等;民法典确立了组织社会的基本法律框架,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中国民法典将成为调整和促进中国社会转型的“孵化器”。

首先,民法典完善了家庭治理框架。考虑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民法典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强调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无辜的一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民法典完善了对一方家务劳动的承认与补偿制度及婚内析产制度。另外,为了在保护无辜的配偶一方与善意的第三方债权人之间维系合理的平衡,民法典增设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未成年人,民法典规定了亲子关系的承认与否认制度。为维护家庭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另外,民法典特别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其次,民法典构设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作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为弱势群体构设了周密的法律保护屏障,确保所有社会主体的人格自由发展。民法典明确了家庭监护作为原则;一旦家庭这道屏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民法典设计了社会监护补偿和国家监护兜底的辅助机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总结了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经验教训,增设了紧急监护制度,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民法典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形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是“社会”这一架构中最为主要和最为核心的行动者。就法人的类型而言,民法典采取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一较为独特的分类方法,实现了法律规则的明晰和简化。由此,社会组织在必须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二者之间作出法律性质的选择,避免其在从事营利活动的同时又享受非营利法人的各种优惠待遇,确保公平竞争。民法典还对非法人团体作出了规定,这就将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纳入规制范围。

第四,民法典大幅完善了小区治理和业主自治机制。为此,基于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民法典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了优化与改进。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基层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承担了基层治理的部分职能;为此,民法典增设了部分重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对此负有配合义务。对个别业主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处置、报告和协助处理的义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从而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格尊严。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专门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根据公认的定义,治理是国家与非国家行动者相互影响,以在形塑权力的一系列正规和非正规的规则框架中形成和实施政策的进程;因此,现代治理体系中,非国家行动者的参与十分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法典基于建设生态文明的使命构设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治理体系;其中就明确了专业性的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参与。这对于引导公众参与、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无疑都具有积极意义。

三、民法典之与个人:权利的“启蒙教科书”

民法典的精髓在于民事权利,民法典始终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使命和归依;因此,民法典的本质是“民权法”。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精辟地指出:“在民法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意味着整个城邦”。因此,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波塔利斯曾经说:一部好的民法,是一个民族所能给予和接受的“最伟大财富”。

对民事权利的全面规定和周密保护正是中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与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这首先体现于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设立“民事权利”专章的立法传统,由此明确宣告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的定位。这一立法模式最大的优势是,以集中和体系化的方式完全地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由此,民法典将成为公众的“权利宪章”,发挥“权利启蒙教科书”的功用。还值得指出的是,民法典还与时俱进地对民事权利的范围进行了丰富与创新,增设了数据、虚拟财产的权利,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其次,民法典设立了极富原创性的人格权编,这是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为集中的体现。其中,除了传统的人格权类型之外,民法典增设了大量的新型人格权,包括声音权、信用权、安宁权等。此外,除了全面规定各类具体的人格权类型之外,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就为未来保护新出现的人格利益预留了充裕的制度空间,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开放性。

第三,针对当下的科技革命挑战,为了确保人格尊严和人的主体地位,防止出现人的物化,民法典针对器官买卖、人体医学试验、基因编辑、性骚扰、人脸深度伪造、酒店偷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和滥用、算法歧视等现象,均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应对。由此,人格权编也是中国民法典为法律如何应对科技革命挑战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另外,民法典十分注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民法典完善了征收补偿制度,强调应基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如征收村民住宅的,必须将村民住宅作为法定的独立补偿事项。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则,防止合同异化为强势方奴役弱势方的法律工具。民法典为承租人规定了租赁权的对抗力、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权利;民法典对公共运输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防止社会排斥,确保公共服务享有的均等性。由此,民法典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平等,这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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