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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晖蓉:以德树信 以理立信 以法治信

2015-01-04 14:43:32 作者:吕晖蓉 来源:人民日报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人际和谐的保障,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企业诚信备受拷问的现实环境下,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显得相当紧迫。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注重以德树信、以理立信、以法治信。

  以德树信。悠久的中国历史蕴含着丰富的诚信文化。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又曰:“主忠信,徙义,崇德也”,意思是以忠实诚信为主,凡事按情理去做,就能提高品德。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肯定了诚是自然的规律,强调追求诚信是做人的规律。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价值正是诚信。换言之,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这一价值得以彰显的制度保障。这启示我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在今天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只是建规立制,同时还应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大道德建设力度,形成诚实守信光荣、欺诈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市场经济中,特别应当提倡以诚信维护信誉,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追求商业利润。

  以理立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讲诚信、重信誉、守信用。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行为主体的品德;信誉是外生的,表现为社会的评价;信用是互生的,反映着一种信任关系。诚信是道德基础和精神支柱,信誉和信用是其外在表现。在市场经济中,信誉是无形资产,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它们都具有商业价值。在我国,信誉、信用是财富的观念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也有相当多的人不把它们当回事,以致信用缺失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应当树立信誉、信用是财富的理念,大力倡导健康积极的借贷行为与消费行为,使人们认识到,诚信能够增强信誉,信用好的个人或企业能获得更多商机,实现更大发展。

  以法治信。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是失信惩戒机制,这自然需要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效力难以充分发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信用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非常必要。应通过不断完善信用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构建以信用法律为主、信用活动操作规则和行业标准为辅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为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交往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应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建立我国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充分发挥信用资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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