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行政处罚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处息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古代的行政处罚法与现代意义的行政处罚法有很大的区别。在“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古代,行政处罚法并未像古代刑法典一样法典化。就探讨的法律本身而言,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古代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包含于刑法,甚至是民事法律,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法中。
秩序乃是一切事物依照一定的规则或规律呈现出的和谐状态。可以确定的是,古代任何一个朝代的相关机关或者统治者设定行政处罚规则的目的之一无一不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重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是古代统治阶级建立统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对于危害社会治安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都给予很严重的处罚。夏朝的刑罚方式主要有墨、宫、大辟。墨刑,就是面上刺字;宫刑,就是毁坏犯人的生殖器;大辟,也就是死刑,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罪名有“昏、墨、贼”和“威侮五刑”“小学、不用命”等。到了商代,继承了夏代的刑法,又增加了一些罪名,例如“乱政”和“疑众”等。西周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是“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但是对于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然用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处罚。在刑罚方面,西周不但延续了夏商的刑法,而且还发展了赎刑、流刑、鞭刑和扑刑等,合称为“九刑”。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出现了公布成文法,对于违反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实行事断于法的政策。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主张对于违反治安秩序等行为,用重刑防止人们犯罪,对于一切犯罪都应该给予犯罪者以更大的处罚,以此使人们不敢再犯罪。到了秦朝,商鞅“改法为律”,实行“连坐法”和“分户令”。
两晋时期,尚书台职权不断扩大,成为“王纳神命,敷奏万机”的国家中枢机构,三公的职权显著削弱。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是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这一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带有浓厚的行政处罚色彩: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对其实行人格歧视,并加重其赋税。对商人采取一系列压制政策:不许穿丝衣、乘车马、购买土地……如有违反,课以严重的行政处罚。典型的如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告缗令》,这一行政法令的推行,使中产以上的很多人家破产。
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变得完善,而且法律涉及的方方面面也开始不断细化,但即使在空前强大的唐朝,也没有出现专门的行政处罚法。有的也只是各个朝代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一些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碎片”。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的残酷压迫、中国人民的日益抵抗、复杂混乱的形势,多种因素的混合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清政府做出改变和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进步的意义。其中治安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具有较为重要的研究价值。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长沙)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也即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端。同现代警察制度一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近代警察的主要任务。清朝的警察履行同样的职责。在1906年,清政府曾派大臣去日本考察,并且借鉴了日本的立法体制和形式,制定了《违警律章程》。1908年,清政府又拟定了《大清违警律》,原因是《违警罪章程》有很多缺陷,比如说它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条文也是过于简单,因此,清政府在借鉴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制定并颁布了《大清违警律》。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从其法律的实效性来看,处理复杂的事实问题有些杯水车薪,这也是清朝末期大多数法律难以有效实施所面临的桎梏。(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